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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優秀學生留校升學獎學金申請事宜,3/24(二)截止.
一、依據本校「優秀學生留校升學獎勵辦法」辦理。

二、獎助對象:

(1)碩士生:本校各系大學部應屆畢業生經甄試或入學考試正取本校碩士班或僑生經由其他管道分發入學者:
1.在學前三年成績為該系、學位學程前10%,得申請獎學金50,000元。(獎勵辦法第三、(一)條第1款)
2.在學前三年成績為該系、學位學程前20%,得申請獎學金25,000元。(獎勵辦法第三、(一)條第2款)
3.同學年度錄取任一國立臺灣、清華、交通、成功、陽明等大學相關領域碩士班,得申請獎學金50,000元。(獎勵辦法第三、(一)條第3款)
4.同學年度錄取任一國立中央、中山、中興、政大、臺師大、臺科大等大學相關領域碩士班,得申請獎學金25,000元。(獎勵辦法第三、(一)條第4款)

(2)博士生:本校學士班及碩士班應屆畢業學生經甄試、入學考試正取或獲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得申請獎學金六萬元。(獎勵辦法第三、(二)條)

三、本項獎學金於入學第一學期受理申請,由教務處審核後,並於開學後兩週內由各系所造具名冊送學生事務處彙辦後頒發。

四、獲本獎學金之學生,於領取獎學金期間若休學或退學者,則該學年所領取之獎學金應全數繳回。

五、獲本獎學金之學生,限符合獎勵辦法條文三第一項第1款之碩士生及第二項之博士生,若前學年之學業成績(二月入學學生以連續兩學期在學之學業成績)平均GPA達3.70(或80.00分),則得再申請此獎學金,碩士班以二學年、博士班以三學年為限。

六、辦理流程:註冊組查成績→所屬系所審查→院長核准→學務處核准。

七、經學務處核准名單,至遲應於加退選課程結束前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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